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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彬与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公大道1090号。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彬,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刘某彬与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被告金牛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剩余工程款12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16861.5元及房租、电费款2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6日,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满城区农村煤改气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满城区要庄乡南上坎村的煤改气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天然气管道安装和庭院管网、入户安装及配套土方工程、施工图纸中涉及工作及村内协调等,承包方式为包工。之后被告将工程转包给原告,2017年8月原告进场开始施工,2017年10月24日完成施工。原告施工期间,原告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22500元未支付。施工期间,原告垫付工程材料款16861.5元及房租、电费款28000元,双方约定施工完成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自工程完工后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款项,被告无故拖延至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牛集团辩称,对原告诉称我公司欠其工程款122500元不认可,按照约定原告没有干完工程,具体欠不欠原告工程款需要双方对账核算。我公司不存在欠原告材料款和房租问题,施工的主要材料全部由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通常称燃气公司)提供,辅材由原告出资采购,自行提供,房租也是由原告自行负担。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由原、被告各负担50%,南上坎村施工用电一共给了该村电工5000元电费,其中我公司给了2500元(当时给的是原告刘某彬,让刘某彬给村里电工)。由于原告等人此前在清苑区大吕庄村与翟彦彬等人签有《气代煤施工合同》,故而对南上坎村的同类施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按照大吕庄村的施工合同执行。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安装一户我公司给付620元,超出一户一表的每块表增加安装费200元。南上坎村共安装350块表,其中一户一表安装了317块,一户两表安装了33块,而且这350块表的安装工程没有彻底完工,附属收尾工程也没有完工验收,存在后续完善工程。因为工程没有完工,2018年3月份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通知我公司进场施工,我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各种方式通知原告抓紧进场施工,但是原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直到现在都没有履行后续施工义务,给我公司的施工造成很大影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6日,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满城区农村煤改气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满城区要庄乡南上坎村的煤改气项目进行施工。合同内容包括(摘要):一、工程概况。3.工程内容:天然气管道安装和庭院管网、入户安装及配套土方工程、施工图纸中涉及工作及村内协调等。4.承包方式:包工。5.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31日。6.合同价款:①每户金额850元,低压管道范围:中压钢塑转换开始至进户用气点。②超过一户一表的单块表综合单价为每块表安装费300元。三、材料供应。1.本安装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2.除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外,其他涉及施工的一切辅材及耗材由乙方提供,乙方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自理,费用自负,如需脚手架自行安装,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乙方自备运输工具。五、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工程结算:低压部分以实际入户数量为准。2.付款方式:①以村为单位,在经甲方及工程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进度完成80%后,甲方支付该村工程款的30%;在乙方对该村完工具备通气条件,乙方递交完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经甲方及政府确认完该村工程量且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该村工程款的30%;在竣工验收后肆个月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置换通气,支付该村工程款的30%;该村工程款的10%作为质保金,供气正常运行12个月,确定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后结清该村全部工程款。②进度款支付的前提,必须是乙方相应的施工过程资料齐全。3.乙方每笔收款须向甲方开具工程增值税专项发票,发票应符合甲方要求。八、甲方职责。5.甲方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处以1-10万元罚款。九、乙方职责。7.落实安全措施,严格要求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施工规范。不得将该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主体,如甲方发现有未履行本合同条款、中途退场、转包、分包现象,甲方有权力叫停工程,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8.本合同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价款包含在工程款中,乙方提供的材料自行负责运送到施工现场,相关费用自行承担。15.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须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六份,并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返工、修改,处理合格后重新申请组织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16.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修复。23.乙方需配合甲方做好置换通气工作。十、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监理单位申请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必须是以村为单位整个工程已完工,并具备通气条件,方可申请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向乙方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十一、工程质保。1.质保范围:乙方施工的项目。2.质保期限:壹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起12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因履行保修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维修费、材料更换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如果乙方在上述指定期限未能安排保修,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按时交工,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1000元日×逾期日期)。2.由于工程质量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工期、材料、二次施工、耽误用户用气等)的赔偿责任。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施工节点完成相应施工任务,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完成,甲方有权调整其工作量,交由其他施工队进行施工。
另查明,2017年6月19日,翟彦彬等人(甲方)与刘某彬等人(乙方)就清苑区“气代煤”村村通改造工程签订《班组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材料供应、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工程材料供应办法及材料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甲方职责、乙方职责、工程验收、工程质保、违约责任等等,刘某彬等人根据该《班组施工合同》在清苑区大吕庄村进行了施工。
2017年8月初,原告刘某彬与被告金牛集团项目负责人翟彦彬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进驻满城区要庄乡南上坎村进行煤改气项目施工,主要施工内容为燃气低压管件入户及装表入户。施工期间因出现争议,原告刘某彬(乙方)与被告金牛集团项目部(代表人沈华、甲方)签订《低压入户补充协议》一份,内容包括:一、在进行工程完毕验收合格燃气公司给甲方的低压的价格及结账条件平移给刘某彬。二、刘某彬从翟彦彬处借的钱及收到的钱从工程款中扣除。三、刘某彬必须严格完成好燃气公司低压管道入户安装所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四、刘某彬在后续工程中如果出现罢工、闹事,自愿放弃所有工费并承担所有工人工资及损失。五、刘某彬在竣工结算时,须扣除质保金10%和税收管理费10%。原告刘某彬对该补充协议的第五条不认可,称是甲方后来添加的内容,但认可质保金的事实。
2018年4月6日,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被告金牛集团发出《关于满城区要庄乡南上坎村农村煤改气工程施工人员进场的函》,内容为:翟彦彬所属施工队伍于2017年8月7日正式进入南上坎村进行施工工作至今未完成,且施工人员在2018年2月8日停工回家过春节后至今无人进场。现已严重影响区政府对我公司煤改气工程进度要求。请贵公司高度重视此事,在2018年4月12日前派驻施工人员进场,并尽快恢复施工。如在2018年4月12日前未派驻施工人员进场,我公司将视为贵公司放弃要庄乡南上坎村煤改气工程及其剩余工程款,我公司将保留追究贵公司由此为我公司带来损失的权利。
2018年8月16日,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出具统计表一份,证实刘某彬在南上坎村总装表数350只,其中一户一表317只,第二只表数33只。另统计刘某彬在南上坎村未完成工作内容后,确定刘某彬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合计费用为33790元。
原告刘某彬称施工过程中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175000元,被告称已向原告支付四笔工程款共计205000元,但从被告提供的收条或借条看,其中两笔款项涉及清苑区大吕庄村的工程款内容,经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交换意见,确定南上坎村已支付的工程款按原告主张的175000元认定,其余30000元为清苑区大吕庄村的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彬按照与被告金牛集团项目负责人翟彦彬达成的口头合同在满城区要庄乡南上坎村进行煤改气项目低压管件入户装表等施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量向原告支付价款。鉴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陈述不一,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低压入户补充协议》,认定被告已将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燃气公司)给自己的低压价格及结账条件“平移”给了原告刘某彬,该“平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解释,并根据公平原则,应是在被告“不赔不赚”前提下,让利于原告刘某彬的一种意思表示。原告刘某彬主张让被告支付施工工程款,被告亦认可由自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此双方无异议。对于10%的质保金,原、被告均认可没有到期,仍在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燃气公司)留存。对于税收和管理费,尽管原告不认可,但该项支出确实客观存在,被告主张税收和管理费应按工程价款的10%计算并扣除,综合分析行业税收和管理费收取标准,对被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原、被告“平移”协议内容,确认原告刘某彬应得到的工程款计算标准和数额为:一户一表317户(表),每户(表)的工程价款是850元-(850元×20%)=680元,共计680元×317=215560元;一户两表33户(表),单块表综合单价300元-(300元×20%)=240元,共计240元×33=7920元。以上两项合计工程总价款为223480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175000元以及原告后续未完成工作的费用33790元,被告应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690元。原告主张的16861.5元工程材料款和28000元房租、电费款,根据保定绿豪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集团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原、被告“平移”协议,可确认上述费用均属于自费项目,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通过原告已向南上坎村交纳的2500元电费,发生在“平移”协议签订前,且被告未在诉讼中提出主张或异议,仍确定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彬支付工程款14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计1824元,由原告刘某彬负担1664元,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立新

书记员: 杨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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