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某
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邢某
原告:刘洪某。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邢某。
原告刘洪某与被告王某某、邢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洪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洪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洪某承担。
审判长:吴悦敏
书记员:李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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