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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2018年11月5日,本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自2017年4月22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暂计54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份,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止,利息执行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仅归还的部分利息,还款到2017年4月21日,之后再未归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在无奈之下,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大庆市××区,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起诉人住所地大庆市××区。虽然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但龙凤区不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管辖无效。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东风

书记员: 滕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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