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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涿州市郡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欲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涿州市郡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汇源尚品底商二期4号。法定代表人罗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师。被告诚欲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涿州市火炬街25号。法定代表人赵景松。

原告刘某与被告涿州市郡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欲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给与原告购买晨阳庄园5-1-101房的余款289444元;2.退还给原告所交购房电商优惠款40000元;3.支付给原告自2017年9月8日到实际退款之日的银行同期利息;4.支付给原告50000元违约金;5.赔偿北京到涿县多次往返车马费3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第一被告在2016年10月8日通过诚欲和房地产中介与郡翔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坐落于涿州市××庄园××号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为70年产权,即2016年9月1日至2086年8月31日,同时第一被告还承诺:自该项目交房之日起5年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第七条规定,第一被告应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使用,该房款共计356444元,我方是一次付全款。合同签订后。我方于2017年4月22日到四平××阳庄园了解房屋情况,看到完全没动工。地基都没打,就电话问郡翔公司,回答说按合同办,没有问题。到2017年9月8日房屋仍未建造,因此我找到负责人卢伟。卢伟和我在东兴北街××写字楼××他办公室写了退房协议。退款全额为251111元,其余105333元让我找诚欲和代理公司去要。我见协议上未写明退款日期,提出疑问,卢伟说本月底一定打款给你银行帐号,又让我看了其他的2份同样的协议说都是这么写的。之后我又找到诚欲和公司赵景松经理,同样留了银行帐号,答应一周后一定打款105333元。到了10月底,我又致电赵景松,赵说:“把你的款都退给开发商卢伟了,我���决定你购房全款都由卢伟一并退给你,卢伟正在清账”。到2017年11月8日我发短信给卢伟催房款,到2017年11月23日,卢伟退给我27000元,2017年12月16日我又向他催款,至今无果。被告郡翔房地产签约好了退款协议,但是一再推诿,不兑现承诺,房子没有,购房款也不退,故起诉至法院维护我的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诚欲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未能补正,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刘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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