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月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诉被告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8年1月2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亦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3元,减半收取计2101.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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