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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原告刘某,女,生于1965年10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袁某某位于陆城清江大道107号的一栋私房进行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袁某某位于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107号的一栋五层楼房,产权证号00021869,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袁某某位于陆城清江大道107号的一栋私房进行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袁某某位于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107号的一栋五层楼房,产权证号00021869,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审判长:裴芝梅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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