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秦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群裕村秦家3-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利与被申请人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4264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担保人俞政、杨敏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3年;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秋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3年。2018年10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秦利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俞政、杨敏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秋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颖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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