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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北 审 判 员  叶金颖 代理审判员  连 芳

书记员:汤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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