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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工。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北 审 判 员 叶金颖 代理审判员 连 芳
书记员:汤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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