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谭俊峰
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湖北信某建设有限公司
吴某某
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俊峰,系原告女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信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北信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俊松
书记员:向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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