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代坤(湖北宜昌利民法律服务所)
肖某某
周志平(湖北宜昌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
冯皛
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代坤,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志平,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冯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全美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贵与被告肖某某、冯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86元,减半收取429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86元,减半收取429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丽
审判员:覃贝贝
审判员:陈红
书记员: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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