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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柯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廖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柯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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