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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肖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肖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肖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书芬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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