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肖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肖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书芬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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