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京山县孙某某横岭铺村民委员会
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孟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山县孙某某横岭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64号。
负责人熊少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敏,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京山县孙某某横岭铺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海涛,被上诉人京山县孙某某横岭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国清、委托代理人谭启波,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孟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董菁菁
审判员:王冉
审判员:邱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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