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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富裕分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姜魏

原告刘某,男,汉族,务工人员。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司机。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富裕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分局局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魏,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富裕分局(以下简称齐垦公安局富裕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9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柏立国,被告陈某某、被告齐垦公安局富裕分局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姜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所举证据1、2,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3,虽然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但是此证据文本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提供的,原告所举证据4,虽然未印有诊断公章,但与医院开具的其他证据及证据3能够互相佐证且证明事实清楚,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3、4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5,原告未提供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纳税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被告异议成立,工资情况证明、工资证明本院不予以采信。其余证据(原告工作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工资表)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驾驶摩托车在正常行驶中与被告陈某某的白色本田车相撞,事故中实际造成原告的身体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某为被告齐垦公安局富裕分局工作人员,本次事故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被告齐垦公安局富裕分局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4,716.49元,护理费430.00元,医药费7,97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合计23,619.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驾驶摩托车在正常行驶中与被告陈某某的白色本田车相撞,事故中实际造成原告的身体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某为被告齐垦公安局富裕分局工作人员,本次事故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被告齐垦公安局富裕分局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齐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4,716.49元,护理费430.00元,医药费7,97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合计23,619.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审判长:包铁峰
审判员:程维才
审判员:李景春

书记员:袁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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