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新市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彭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彬彬 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
书记员: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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