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渤
齐淑芬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刘某渤,农民。
原告:齐淑芬,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渤、齐淑芬与被告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渤、齐淑芬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渤、齐淑芬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渤、齐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财产保全费25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给付原告22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渤、齐淑芬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渤、齐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财产保全费25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给付原告220元。
审判长:刘自杰
审判员:安志田
审判员:崔凤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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