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良伟
王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
原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振星。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静宇。
委托代理人徐良伟。
被告王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