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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海刘某某与闫建国闫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江海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南和县三召乡后西村,现住。
被告:闫建国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住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海刘某某与被告闫建国闫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江海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江海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江海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江海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九凡

书记员: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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