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明
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刘某明
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明与被告王某某、王某采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明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40元,减半收取20320元,由原告刘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40元,减半收取20320元,由原告刘某明负担。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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