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鸿某宝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超,湖北瑞某某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瑞某某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平诉被告仙桃市鸿某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瑞某某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鸿某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瑞某某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江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江平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鸿某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瑞某某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江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旺 审 判 员 刘耀华 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
书记员: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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