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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被告窦某某,1967年11月7日。委托代理人吕英涛,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惠英
书记员: 张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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