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第六地址勘察院职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佳木斯市前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凤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马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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