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韦安兵
审判员:王欣平
审判员:李蔓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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