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2日,汉族,住宣恩县,现住宣恩县,系秦秀才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秦秀才,男,生于1969年6月4日,土家族,住宣恩县,现住宣恩县。
代理人:秦腾云,女,生于1993年3月24日,土家族,住宣恩县,现住宣恩县。系秦秀才之女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秦秀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秦秀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刘某某为其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4日,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脑部受到严重损伤,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为植物生存状态,其伤残程序为伤残一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秦腾云称,其系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秦秀才之女,申请人刘某某陈述属实。同意宣告秦秀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刘某某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秦秀才系夫妻关系。秦秀才于2017年9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其脑部受伤。2018年12月17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秦秀才因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秦腾云同意刘某某申请宣告秦秀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某为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合法有效。同时秦秀才之女秦腾云同意刘某某申请宣告秦秀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某为其监护人。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秦秀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某为秦秀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云飞
书记员: 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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