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汉成。
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成诉被告陈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汉成负担。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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