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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平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平
慎先进(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
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奇明
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平。
委托代理人慎先进,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奇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平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平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刘某平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刘某平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审判员:邱承俊
审判员:程汉德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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