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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被告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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