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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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