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原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工具商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方雪,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友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被告学友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方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学友劳务公司给付2016年9月25日前所欠租金85,108.54元、丢失赔偿9,984.00元、垫付卸车费700.00元、购买配件款905.00元及违约金26,446.14元,合计123,143.68元;2、要求学友劳务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学友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张继博、万宏持该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与刘某某在鹤岗市南山区签订了“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刘某某80地泵、布料机、JS750、200道模等建筑物资,用于普阳粮库、名山粮库的施工。至2015年10月27日,尚欠租金50,575.54元、垫付卸车费700.00元、丢失赔偿9,984.00元,购买配件905.00元。至2016年9月25日尚欠租金34,533.00元。因学友劳务公司违约,其应按欠付租金的年利率24%给付2015年违约金20,230.20元、2016年违约金6,215.94元。故刘某某诉至本院。
学友劳务公司辩称,学友劳务公司不是适格当事人,张继博、万宏不是学友劳务公司的员工,亦从不认识此二人;张继博和万宏所持有的公章不是学友劳务公司交付的,与学友劳务公司所用的公章也不一致,并且张继博、万宏学友劳务公司的授权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学友劳务公司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运送地普阳粮库和名山粮库并没有施工工程,所以应依法驳回其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准予注销登记书及证明各1份、学友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七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份,因学友劳务公司对加盖的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提供了学友劳务公司的公章印鉴及其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中的公章印鉴、办理银行业务使用的公章印鉴相一致的材料,刘某某虽对此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相关鉴定,故本院认定七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加盖的学友劳务公司公章非该公司所持并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印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某称2015年7月20日张继博、万宏自称系学友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并持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与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签订了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份,因普阳粮库、名山粮库施工向其租赁了80型混凝土输送泵、布料机、搅拌站机头等建筑设备。双方对租赁设备的租金、运输及违约责任等详细情况进行了约定。在租赁期间,刘某某收到部分租金,但尚欠的租金等款项至今未给付,故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学友劳务公司给付2016年9月25日前所欠租金85,108.54元、丢失赔偿等合计123,143.68元。
另查明,刘某某于2005年4月6日在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注册成立了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工具商店,后变更为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2016年11月11日该工商管理局对七鹤租赁站作出了准予注销登记。2015年7月20日张继博、万宏持有学友劳务公司公章与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所签订的2份“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与学友劳务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印鉴不一致。
本院认为,刘某某作为原七鹤建筑商店、七鹤租赁站的经营者,在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后,刘某某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现刘某某虽持有与学友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但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非该公司所用公章,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经办人张继博、万宏系学友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亦无证据证明租赁设备的运送地即普阳粮库、名山粮库的施工工程由学友劳务公司施工,故对其提出的要求学友劳务公司给付租金、丢失赔偿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3.00元,减半收取计1,38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冯 冰
书记员:赵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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