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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石某某派勒斯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齐文敬(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魏雪姣(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派勒斯经贸有限公司
杨焕焕(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
康志花

原告刘某某。石某某市长安区印功鞋业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齐文敬、魏雪姣,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派勒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跃进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郭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焕焕,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志花,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派勒斯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立新

书记员:段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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