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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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