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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熊某某、张某、王某某、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何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
李保(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张某
王道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何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张葛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死者高中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保,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某某,女,1941年出生。(系死者王斌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死者王斌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道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死者王斌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王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道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货车挂靠单位)
法定代表人:罗付山,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肇事车所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葛,该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熊某某、张某、王某某、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何某及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负忧?嗣穹ㄔ(2010)信?该癯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信民申字1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李保与被申请人张某及其张某、熊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道刚、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何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某某、张某、王某某向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核叱疲?009年10月15日17时10分,郑运超驾驶的豫Q21963号货车与受害人王斌乘坐的豫SH6506号轿车发生刮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豫SH6506号驾驶员翟永清、乘车人王斌、高中军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009年10月27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了驻公交认字【2009】第2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运超和翟永清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王斌、高中军无事故责任。事后,虽经交警多次调解,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王斌的离去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让熊某某白发人送黑发人,幼年的王某某从此失去了父亲,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计人民币196362.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和何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计人民币196362.8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河南民生物流有限公司和何某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四、二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五、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再审认为,该案中翟永清驾驶高中军所有轿车前往郑州接其行长王斌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均死亡。但原审法院判决未查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负忧?嗣穹ㄔ(2010)信?该癯踝?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负忧?嗣穹ㄔ褐匦律罄怼

本院再审认为,该案中翟永清驾驶高中军所有轿车前往郑州接其行长王斌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均死亡。但原审法院判决未查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负忧?嗣穹ㄔ(2010)信?该癯踝?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负忧?嗣穹ㄔ褐匦律罄怼

审判长:丁晶
审判员:马宣林
审判员:管余晶

书记员:韩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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