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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康、刘永昌等与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永康,男,194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永昌,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永明,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永春,男,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佩娟,女,193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施杏仙,女,1922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菊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永康、刘永昌、刘永明、刘永春、刘佩娟、施杏仙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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