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永平,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振黄,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罗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永平与被告张家口市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察哈尔乳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刘永平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永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家口市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云 鹰
书记员:孙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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