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倪某、衡水市桃城区天某汽修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殿敖,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子环。
被告:倪某。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天某汽修厂。
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北大街丽景华苑对过。
法定代表人:吕青,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天某汽修厂、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九恩

书记员:王志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