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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昊,男,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黄石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立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额及鉴定费用总计64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承担。原告于2016年8月2日与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购买的鄂A×××××牵引车与鄂J×××××车挂靠在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并由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由原告实际缴纳保险费用。上述车辆于2016年8月2日在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
2016年11月22日鄂J×××××车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卸货发生车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61540元,鉴定费用28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报案,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未办理理赔手续。经多次交涉,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仍拒不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保险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其所有的鄂J×××××车辆挂靠在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而原告刘某某提交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中显示的该保险的保险人为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被保险人为黄冈佳驰贸易有限公司,且双方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车辆行驶证所载车主不一致,被保险人为[黄冈佳驰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证所载车主为[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与保险车辆的关系是:管理与使用。因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冈佳驰贸易有限公司不是同一公司,且双方系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故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人应为黄冈佳驰贸易有限公司,而不是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和原告刘某某。因本案所诉争的是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保险合同对黄冈佳驰贸易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原告刘某某不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刘某某以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身份向被告人寿财保黄石公司主张保险合同的权益,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对原告刘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俊

书记员: 黄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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