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
万双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
任岱深
崔振巧
冯铁砚
耿某某
郭兰格
任亮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双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亮标。
委托代理人:冯铁砚。
原告:任岱深(代申),1971年1月8其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振巧。
委托代理人:冯铁砚。
原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兰格。
委托代理人:冯铁砚。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任亮标、任岱深、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某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董忠良、万双义、被上诉人任亮标、任岱深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巧、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兰格以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铁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石洁
审判员:杨建一
审判员:高永胜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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