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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平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水平
汪斌良(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
龚某某
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水平。
委托代理人汪斌良,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平与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平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刘水平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刘水平承担。

审判长:付浩勇

书记员:廖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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