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红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申请人:申会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红卫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2018)冀0682民初66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冀F×××××牌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红卫于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红卫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红卫已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冀F×××××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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