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戴建国,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正。
被告严某某。
被告彭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正、严某某、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9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1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雷刚 审 判 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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