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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明清、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刘明清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三十合同段项目部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清。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腊泉,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三十合同段项目部。
负责人黄良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明清、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省宜巴高速公路土建第三十合同段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审判员:石英雄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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