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某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利,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绿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英,职务:经理
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绿野花苑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瑞英,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坤,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唐某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峰,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唐某海港开发区港福街南侧海平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758918341J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绿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唐某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明红 审 判 员 胡 琪 人民陪审员 孔祥涛
书记员:蒋晓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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