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电工,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淑红,女,1968年8月4日,汉族,无职业,住址。(系原告妻子)
被告: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四道街113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郑广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博,黑龙江新时达(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哈尔滨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9元,收取50元,退还7,9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丽 审 判 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陈昊罡
书记员:张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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