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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盼,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3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为由,于2018年9月份左右向原告借款4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欠刘某某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冉某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该借款。冉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冉某某于2018年9月向原告刘某某借现金4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条所证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冉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43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借条所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冉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由被告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冀霞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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