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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薛某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垫付款7310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被告在中国银行贷款10万元,用原告房本作抵押,陆续归还5万元。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因感情不和经协议在桥西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约定贷款由被告偿还。十年间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原告抵押的房屋面临拆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被告一拖再拖。原告替被告代偿银行贷款73108元,现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垫付款7310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法院依法审理。被告薛某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被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贷款10万元,用原告房本作抵押,陆续归还5万元左右,2007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贷款由被告偿还。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0月13日原告替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共73108.22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原告替被告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证明为证。
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原告替其偿还后依据协议内容及法律规定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履行其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731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被告薛某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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