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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姬某某、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申晓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姬某某、姬某某、申晓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申晓茜,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申晓茜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雅明
审判员 施宝忠
审判员 侯宇光

书记员: 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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