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欢欢与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欢欢
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某某

原告刘欢欢,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王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刘欢欢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欢欢及委托代理人冯海洋、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订借款合同及出具收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向李某借款且已经将本案涉及的借款清偿,原告及出庭证人李某亦不认可,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或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利率2.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逾期利息变更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欢欢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2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订借款合同及出具收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向李某借款且已经将本案涉及的借款清偿,原告及出庭证人李某亦不认可,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或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利率2.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逾期利息变更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欢欢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2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艳红
审判员:魏凤山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周丽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