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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陈强(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强,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熊同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守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陶守成

书记员:谢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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