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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