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林树龙(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
崔某某
谭某某
安某某
张某某
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林业局教育科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树龙,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留守处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创恒达活动房屋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
四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学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林业局商业局退休职工,住铁力市铁力镇东岗社区二组。
原审被告张学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林业局木片厂退休工人,住铁力市铁力镇向阳社区六组。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谭某某、安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张学玲、张学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树龙,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晓琳,原审被告张学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学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判后,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没有殴打四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二审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与原审被告没有殴打四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原审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足以证实双方发生殴打的行为,且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亦未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或撤销。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与原审被告没有殴打四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原审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足以证实双方发生殴打的行为,且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亦未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或撤销。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韩玉红
审判员:黄利
审判员: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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