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梦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海口金椰宝务会有限公司经理,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人刘梦蝶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梦蝶称,被监护人刘紫颜,女,汉族,11岁,系申请人同胞妹妹,被申请人之女。刘紫颜之父刘建艾于2008年6月1日因病去世,其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都已去世。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3日退休,除退休工资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体弱多病,常年需要药物维持,现已没有能力照顾刘紫颜。申请人现就职于海口金椰宝会务有限公司,任市场经理一职,月平均工资8000元,经济收入稳定,且已在海口市购买商品房,有稳定的居所。现申请人需将刘紫颜接往海口进行抚养照顾,因申请人非刘紫颜法定监护人,无法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为便于对刘紫颜的照顾,利于孩子的成长,现申请将刘紫颜监护权变更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苏某某称,本人自愿放弃对刘紫颜的监护权,同意将刘紫颜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刘梦蝶。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刘紫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系被申请人苏某某之女,申请人刘梦蝶胞妹。被监护人刘紫颜父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已去世,除申请人刘梦蝶外无其他兄弟姐妹。被申请人苏某某,为被监护人刘紫颜法定监护人,于2012年已退休,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且身患疾病,常年需要药物维持。申请人刘梦蝶,现就职于海口金椰宝会务有限公司,任市场经理一职,月平均工资8000元,经济收入稳定,且已在海口市购买商品房,有稳定的居所,与被监护人刘紫颜感情深厚。现苏某某自愿放弃对刘紫颜的监护权,同意将刘紫颜监护人变更为刘梦蝶。
本院认为,苏某某虽为被监护人刘紫颜法定监护人,但其已退休,除了退休工资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且身患疾病,常年需要药物维持,无能力抚养刘紫颜。刘紫颜父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已去世,申请人刘梦蝶,为刘紫颜第二顺位监护人。且申请人刘梦蝶经济收入稳定,有固定住所,与刘紫颜感情深厚。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申请人刘梦蝶更适合作为刘紫颜的监护人。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刘紫颜的监护人变更为刘梦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浩志
书记员: 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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